搜狐媒体 | 私募备案新规解读:防范风险为重 消灭非标通道

2018-01-29

1月1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简称《须知》,下同),其中除了重申私募基金备案的总体性要求外,特别要求私募基金不能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这就意味着此前不少“明基实债”的私募产品将不再有存活空间,进一步彰显监管对于消灭非标债权通道类业务的决心。

重申备案要求 强调风险管控

《须知》中首先继续重申了对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项监管要求,包括“不能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其次,对于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的及时备案以及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进行了重申。此外,《须知》对于私募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也提出了要求,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报告达到2次的,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可以注意到,这些都属于监管的“老生常谈”,很多要求都已经在以前公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所体现。

除此之外,《须知》还专门对三类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提出了要求。首先,要求私募基金应该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不能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能进行期限错配、滚动发行等操作。在过去几年整个金融行业的“去杠杆”过程中,去“资金池”、期限错配等监管措施是一脉相承的,在私募基金监管上继续推进金融“去杠杆”,与高层的监管精神是一致的。其次,对于涉嫌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公允的相关文件。最后,对于包括关联交易等在内的特殊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进行重点披露,并要求由投资者人在相关风险确认的条款中逐项签字。由此可见,在防范私募基金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监管尤其重视,而且这也是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检查的重点。

消灭非标通道业务 监管“多管齐下”

《须知》中非常明确地提出了“私募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而借贷活动不符合“投资”本质,因而不属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协会将停止对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产品备案。

在《须知》中,协会认定了三类投向不属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是2015年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在该部分中,协会对开展民间借贷、小额贷款、P2P/P2B、保理等业务的机构兼营私募基金管理予以了否定,理由是“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其中列明的业务中,属于借贷性质的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可见这些业务涉及的资产都属于这次被禁的范围。

三类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活动的认定,不仅排除了大量在最近几年发展火爆的民间金融相关活动,而且将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设立SPV、投资企业等行为全部纳入排除名单中。一方面,这意味着对于“委托贷款”这项业务,监管在从多个角度予以压缩和控制,这和近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力求终结委托贷款作为非标通道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对“信托贷款”的排除,也体现出监管“多管齐下”的思路,证监会此前禁止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一对多”专户投资信托贷款,以及近期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对银信合作予以限制,都体现出监管对于非标债权通道类业务的严格限制。

整体来看,《须知》的出台一方面是金融监管从严背景下,监管思路的延续;另一方面,从细节上看,监管对于非标债权通道类业务的打压也是显而易见,监管从银行、信托、私募等多个领域对相关的涉及非标债权通道类的业务进行监管和压缩,目的相当明确,就是压缩非标债权市场,消灭各类非标债权通道,防控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