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媒体 | 银监会4号文解读(一):乱象整治持续,手段更严

2018-01-31

2018年1月13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文,以下简称“4号文”),文中包含两个附件,《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以下简称“2018意见”)和《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2018整治要点”)。我们认为,这次发文,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进一步深化,表明前期工作未达监管预期

4号文名中的“进一步深化”,是指在2017年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整治工作。

4号文明确提出,“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其中,“三三四十”指的是“三违反”(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则,见2017年45号文)、“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见2017年46号文)、“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见2017年53号文)、“十乱象”(股权和对外投资乱象、机构高管乱象、 规章制度乱象、业务乱象、产品乱象、人员行为乱象、行业廉洁乱象、监管履职乱象、内外勾结违法乱象、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乱象,见2017年5号文);“信用风险专项排查”是指2017年23号文的通知要求;“两会一层”,即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风控责任落实,是指2017年43号文的通知要求。从行文来看,监管层并不认为以上各项文件已经完成执行,而是需要评估、需要对工作进行自查;监管层在行文中直接指出各相关机构应该去发现“当前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而2018整治要点中提出的不少要点,则是对2017年监管文件的重复。如公司治理不健全一节不少内容在2017年43号文中出现过,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法违规展业两节不少内容在2017年45号文中出现过,证明以前的整治工作还未达到监管预期。

2018意见中也明确表达了2017年的整治工作不彻底。如在第三大点“深化问题导向”中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证明有很多业务上的问题还没有真正浮出水面,需要“发现问题”;第四大点“突出整治重点”中“严查资金脱实向虚”、“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基础”、“抓住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产品风险这个重点”、“抓住依法合规经营这个着力点”等论述,无一不是上述2017年监管的重点。

前期工作未达预期,监管力度一定会加强

前期工作未达监管预期,可见2018年的监管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最近几年都在强调严监管,但2018年的严监管显然又加了码。

从整治乱象的时间点上看,2017年5号文(《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与4号文形成对应)的发文时间是2017年第二季度(4月7日),而2018年4号文的发文时间是在一季度初(1月13日),可见整个乱象整治工作的部署被提前了一个季度,乱象整治在整个监管布局中的地位明显提升。

从对乱象整治的认识看,5号文只提到“明确整治重点”、“严格责任追究”、“强化整改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整治还只定位在业务层面。而2018意见首条就明确提出“提高思想认识”,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精髓,充分认识到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治国理政,充分认识到整治市场乱象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到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重要抓手”,直接把乱象整治从业务层面提高到了政治层面。

从乱象整治的具体手段来看,2018意见明确了部分原则:第一,虽然以前也提到了自查,但2018意见明确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主体责任”,回顾历史上的各项整治,让被整治对象自查问题、自证清白,一般效率都会较高。第二,提出“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纪委要全程监督纪律执行和任务落实,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问责力度”,直接将党委、纪委的地位提到具体业务部门之前,有利于整治工作更严格的执行。

综上可见,2018年的监管环境会继续趋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