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益家族办公室:财富“隐秘的角落”在哪里?资产代持是财富守护的出路吗?

2022-09-17

根据数据驱动型人力情报公司Altrata发布的《2022年亿万富翁人口普查》,全球亿万富翁财富在 2021年飙升17.8%,达到创纪录的11.8 万亿美元,亿万富翁人数增长3.3%,达到3311人。虽然这3311位亿万富翁仅占全球超高净值人口(净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的0.9%,但他们的财富却占超高净值人群总财富的27.4%。

所谓财不外露,贵不独行,高净值人士往往出于隐私保护、资产隔离等需求,倾向寻求灵活隐蔽的财产持有方式,资产代持作为一种传统方式,存在各种不确定性风险,那么什么才是财富守护的更优出路呢?

什么是资产代持?

资产代持,顾名思义就是实际出资人将资产登记在他人或其他机构名下,由其代为持有的行为,常见的资产代持包括股权代持、房产代持和资金代持等。资产代持往往是为了满足实际出资人在资产保护、法律规避或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需求,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条款的支撑,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代持资产的法律地位都极其不明确,实际上存在巨大的权属隐患,根据Alpha法律数据库的检索结果,代持相关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资产代持常见的风险包括:

一、道德风险

资产代持通常是君子协定,仅仅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缺乏完善的法律文件加以约束。然而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在巨大的财富诱惑面前,代持人恶意侵占或转让代持财产的事件层出不穷。

以股权代持为例,若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如违反代持股协议或违背出资人的真实意愿擅自使用表决权、分红权等权利,甚至进行股权转让、质押等私自处分行为,实际出资人也只能通过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实际应用中,很可能出现实际出资人丧失股东资格或代持人无力偿还损失的情况。

二、债务风险

如果代持人面临债务纠纷,代持资产就有作为代持人名下资产用于偿债的可能性。以股权代持为例,代持股权在名义股东的债务纠纷中被法院冻结、保全甚至强制执行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过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而实际出资人以自身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但未获法院认可的情况。

三、婚姻风险和继承风险

代持人涉及离婚变故时,代持人名下的财产就需要进行夫妻双方分割,由于代持资产登记在代持人名下,也面临被分割风险。即便存在代持协议,由于法定权属关系模糊,实际操作困难重重,代持关系可能被认定无效而导致出资人资产损失。

同样,当代持人意外离世时,代持资产也面临作为其遗产被继承分割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资产代持还可能引发操作风险。以股权代持为例,可能因涉及公司章程、无法妥善处理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导致实际出资人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等。以房产代持为例,涉及限购政策以及实际操作流程,实际出资人未来想将代持房产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可能会遇到登记变更等办理过程上的阻碍。

财富守护的出路在哪里?

高净值人群出于财富守护、信息保密、资产隔离等特定需求,寻求财富的安放之处十分必要。然而代持虽是“隐秘的角落”,却并不能确保财富的安全,伴随而来的确权纠纷等反而可能使得资产代持潦草收场。基于人性的守护并不可靠,什么才是更为完善的财富转移、守护、管理方法呢?

建立在法律机制上的家族信托,显然关系更为明确、架构更为周全。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人。这种关系看似与代持相仿,但本质上却大有不同。

既有信托合同对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进行界定,又有《信托法》对受托人(一般指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使得信托公司在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的同时,不能逾越信托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紧箍咒”,必须以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利益进行财产的持有、管理和分配,而不是为了信托公司自己的利益。

因此,设立家族信托,可以完美避开资产代持的常见风险。

一、规避道德风险

《信托法》对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先原则、对信托财产的审慎管理义务、对信托事项的保密义务等。

此外,家族信托还建立在信托合同的基础之上,不同于资产代持的口头协定,权威性更重于代持协议,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规避婚姻、继承、债务风险

信托合同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不再是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的自有财产。

当委托人发生婚变、意外离世、债务纠纷等情况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名下,自然不需要作为委托人的夫妻共有财产或个人资产被分割或执行。

同样的,虽然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但不能随意处置,也不能将信托财产产生的利益占为己有。《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而受益人在信托架构中更没有财产所有权,只能依据信托合同约定享有收益,在信托结束后取回信托财产。

三、规避操作风险

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以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为中心开展定制化服务及方案的过程,结合投资、信托、保险、法律、税务等多领域专家共同合作,而不是资产代持关系中出资人与代持人一对一的沟通。

在家族信托架构中,委托人的财产置入、财富增值保值、受益人份额分配等流程均有专业机构的陪伴和帮助,有专业团队进行前期、中期、后期全链路的缜密设计,规避资产代持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

完善的家族信托需要家族办公室给予专业服务和温暖陪伴,普益家族办公室正是如此,作为受聘于客户的独立第三方,不受单一供应商限制,可完全站在客户立场,全市场遴选产品和服务。客户在过程中可深入参与,并保留决定权,更透明、更安心。秉行 1+1+N 服务模式,服务团队经验丰富,曾任职于信托、保险、投资等多类知名机构,为诸多高净值客户提供过境内外家族财富服务,助力客户财富永续,家业长青。